您当前所在位置:首页 > 研究会概况 >>  学术自律制度
研究会简介 研究会章程 学术自律制度 研究会领导 理事成员

创新方法研究会学术自律制度

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创新方法研究会全体会员及参与者的学术行为,维护学术公平,净化学术风气,保障研究会学术研究、学术交流活动的健康有序开展,推动创新方法领域高质量发展,根据国家学术规范相关规定及本研究会章程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创新方法研究会全体会员、理事、常务理事,以及参与研究会主办、协办、委托开展的学术研究、学术会议、成果评价、项目评审等各类学术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。

第三条 学术自律坚持以诚实守信、创新求实、公平公正、恪守道德为核心准则,倡导会员坚守学术理想,遵守学术规范,尊重知识产权,反对学术不端,自觉维护创新方法研究领域的学术声誉。

学术研究行为自律

第四条 开展学术研究应当坚持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,尊重研究规律,合理设计研究方案,保证研究过程的可追溯性与数据的真实性。禁止伪造研究数据、篡改实验记录、捏造研究结论,严禁剽窃、抄袭他人研究成果,不得将他人未公开的研究思路、研究方法、研究数据据为己有。

第五条 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,引用他人成果应当明确标注出处,尊重他人的学术贡献。合作研究成果应当按照实际贡献排序署名,不得侵占未参与研究人员的署名资格,不得未经他人同意擅自署名,禁止随意转卖署名权、挂名署名等行为。

第六条 倡导原创性研究,鼓励基于扎实研究基础的理论创新、方法创新。反对低水平重复研究,禁止将同一研究成果拆分包装为多项成果重复发表,禁止一稿多投,已录用待发表的成果不得向多家机构重复报送。

学术评价与评审行为自律

第七条 参与研究会组织的项目评审、成果鉴定、优秀学术成果评选、职称推荐等学术评价活动的人员,应当严格遵循客观公正、科学严谨的原则,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评价工作。不得利用职务或评审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,不得接受参评单位或个人的礼品、礼金、宴请等好处,不得因私人关系、利益关联偏袒或打压参评对象。

第八条 评审人员应当主动回避与自身存在亲属关系、课题合作关系、单位隶属关系等利益相关的评审事项,主动向研究会秘书处申报利益冲突情况。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的未公开信息、评审专家意见,不得擅自披露参评成果的未公开内容,侵犯参评单位和个人的知识产权。

第九条 学术评价应当以学术价值、创新贡献、实际应用效果为核心标准,不得单纯以作者身份、单位层级、成果数量作为评价依据,反对学术评价中的唯论文、唯职称、唯学历、唯奖项倾向,营造尊重创新、鼓励探索的评价环境。

学术交流与传播行为自律

第十条 在研究会主办或参与的学术会议、讲座、报告、媒体传播等活动中发表学术观点,应当遵守学术规范,对研究成果的创新性、局限性作出客观说明,不得夸大研究成果的价值,不得虚假宣传研究成效,不得借学术交流从事商业营销、违规牟利活动。

第十一条 开展学术讨论应当坚持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的方针,尊重不同学术观点,理性开展学术批评,不得进行人身攻击、恶意抹黑,不得利用舆论炒作打压异己观点,维护理性包容的学术交流氛围。

第十二条 面向社会公众传播创新方法知识与成果时,应当坚守科学底线,不得传播伪科学、反科学内容,不得编造虚假研究结论误导公众,自觉维护研究会和创新方法领域的社会公信力。

监督

第十三条 研究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,组织对涉嫌违规行为的调查认定,提出惩戒意见。举报受理应当严格保密,对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一并追究责任。

第十四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,研究会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不同惩戒措施:情节较轻的,给予批评教育、责令公开道歉、撤销相关荣誉称号;情节较重的,暂停会员权利、解除研究会内任职资格;情节严重的,开除会员资格,并通报其所在单位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,涉嫌违法违规的,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。

第十五条 被认定存在学术不端的成果,研究会撤销其在研究会内获得的所有奖励、项目资助,公开通报相关结果。

附则

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创新方法研究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